2月16日,記者獲悉,紅古區(qū)法院審 理該案后,一審按照事故認定責任的承擔比例,判決太平洋財險洛陽中心支公司(簡稱:保險公司)賠償徐某10.3萬元;馬某賠償徐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 6.4萬元;肇事車輛所掛靠的洛陽延輝汽運公司(簡稱:汽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15年5月16日凌晨2時55分許,山東省禹城市駕駛人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京藏高速海石灣收費站處時,與前方排隊等候的 馬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南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連環(huán)碰撞,造成徐某受傷、三車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經認定,徐某擔責7成,馬某因“車輛反光 不明顯”擔責3成,南某等無責。被診斷為脾臟等多處破裂損傷的徐某出院后就將在事故中同樣擔責的馬某、汽運公司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3被告賠 償醫(y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2.5萬元。
紅古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該案傷殘賠償金金額應參照事故發(fā)生地甘肅省上一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徐某的各項損失減去交強險應承擔部分,剩余損失按責任比例承擔。